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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课 | 提醒谈话和谈话提醒有何不同
责编:李晓燕 发布时间:2020-12-14 17:21:28 浏览次数:次

沈阳裝备纪委〔2020〕每一周一鉴 第23期

 

   一、原则及纪法标准

  
       1.提醒谈话。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六条,提醒谈话主要是指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日常管理监督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对其开展党内谈话。提醒谈话是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有力措施。

 
       2.谈话提醒。明确提出“谈话提醒”的法律法规比较多,其中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党内法规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

 

   从以及规律相关社会道德规看,讲话内容警醒的常用要素并不真正唯一的,团组织开展、操作员部门、纪检参与管理查检市直单位等均可在安全在食用,但厘清标准规范纪检参与管理查检市直单位在安全在食用的占半数以上,尤为是参与管理查检法全面放开生育后,以在我国规律状态标准规范了“讲话内容警醒”,近年现实中也多以纪检参与管理查检市直单位在安全在食用主导。因,后文关键研究方案纪检参与管理查检市直单位在安全在食用的行政行为。从以及标准规范看,纪检参与管理查检市直单位灵活运用讲话内容警醒的措施有五种,1种是为一个调查报告审查的措施,如《在我国中共员党内参与管理管理条例》3、十一国庆条:“接入对乡镇科级干部一般的性违法乱纪疑问的表现,应当随时找自身审查,讲话内容警醒、约谈函询,让乡镇科级干部把疑问讲看清楚”。《在我国中共员的工作任务记律查检市直单位参与管理执纪的工作任务标准规范》第二名16条也属所选;另1种是为一个成果外理的措施,如跟据《在我国中共员的工作任务记律查检市直单位参与管理执纪的工作任务标准规范》3、10条、3、二十条,纪检参与管理查检市直单位在讲话内容函询、基本审查后可考虑讲话内容警醒措施外理,参与管理查检法四二十条亦属所选。


       二、主要区别

  
       一是谈话主体和对象不同。提醒谈话主体是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任班子成员的纪委书记或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一些地方在实践中可委托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谈话;谈话对象是主管或分管范围内的党员领导干部,有的还将谈话对象延伸到一般的党员干部等。而谈话提醒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一些地方也探索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一把手开展谈话;谈话对象是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

  
    ;   二是适用情形和条件不同。提醒谈话主要适用于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一般尚未构成违纪违法的情形。而谈话提醒适用于一般性违纪问题,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属于事实清楚、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的情形。

  
       三是监督性质和目的不同。提醒谈话是党内谈话的一种,在党内监督体系中属于党委(党组)的监督,其主要目的是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从严管党治党,对小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体现组织的关心和爱护。而谈话提醒属于纪委监委的专责监督,是“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具体措施,其目的是及时督促纠正和处理监督对象的轻微违纪违法问题,防止小错酿大错,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

  
       四是结果运用不同。提醒谈话作为践行党内谈话制度的预防性谈话措施,目前没有规定必须记入个人档案资料中,实践中一般只要求对提醒谈话内容做好记录、建档立卷,对被谈话人的影响主要是预防提醒教育作用。而谈话提醒涉及的轻微违纪违法问题将会记录在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七条、第三十条,谈话提醒有关材料应当存入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


        三、实操中需注意的问题

  
       一是适用主体交叉问题。提醒谈话和谈话提醒的适用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存在相互交叉,如纪委书记、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作为领导班子成员和纪检监察干部,同时为两类谈话的适用主体,实践中主要根据谈话对象和适用情形区分运用。比如:对纪检监察干部或受党组织委托对其他党员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的为提醒谈话;对党员干部或监察对象的轻微违纪违法问题开展的为谈话提醒。

  
       二是适用主体转换问题。提醒谈话和谈话提醒的适用主体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八条,纪委监委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一把手或有关机关、人员开展谈话提醒。实践中一些地区也进行了探索,如佛山市纪委监委对涉及下级区委常委的问题线索,视情况委托区委书记对其进行谈话提醒,督促谈话对象如实反映情况、说明问题。采取委托一把手谈话方式处置领导班子成员的问题线索,在实践中亦取得了较好效果。

                                                                                                                                      (来源:大连纪检监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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